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政策问答(第二版)之第三部分 现场核查问题
第三部分 现场核查问题
1.首次申请、增项、增加参数、合并重组、重新核定等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吗?
答:首次申请、增项、增加参数、合并重组、重新核定等全部需要现场核查。
2.申报检测机构资质时,仪器设备可以租赁吗?需要提供什么材料?
答:不可以。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,且不得多场所共用。需要提供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/校准证书、权属证明(如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)等。
3.在检测资质过渡期建检测场所搬迁了,现在资质证书检测场所和实际检测场所不对应怎么办?
答:在同一市(州直管市、林区)内搬迁的,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,获得批准后再申请重新核定。
跨市州搬迁的,应征得迁出、迁入市(州直管市、林区)住建主管部门的同意后,再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,获得批准后再申请重新核定。
4.现场核查是哪个部门核查?具体核查什么内容?
答:检测机构申请事项的现场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门实施。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完成以下工作:收到已经受理的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,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,并报告省住建厅核查结果。
主要核查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、主要人员、检测设备及场所、质量管理体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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